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 〔2019〕105号)、《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 2022〕9号)、《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沪学助〔2020〕24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择优选拔。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财务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导师、教学秘书、学生会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班级可根据需要成立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导师)任组长,成员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及若干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 奖学金种类及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第七条 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类:
(一)国家奖学金
(二)上海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参加评选。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三)学习刻苦、勤奋,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作风。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无当学年度参评资格。
(一)上学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
(三)上学年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未达到良好以上(免试学生除外)。
(四)未认真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上学年存在课程不及格。
(六)上学年休学、保留学籍。
第四章 奖学金评选条件、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及上海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评选条件
1.国家奖学金及上海奖学金: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所修读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位居年级专业前10%。
2.国家励志奖学金: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优良,无挂科记录。
(二)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上海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比例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国家奖学金和上海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第五章 奖学金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秋季学期集中评选。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当年评选通知。
(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材料。
(三)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形成初评名单,教务处汇总、复核,上报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获奖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选的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校级公示期间,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教务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报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最终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上海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开展奖学金获得者事迹宣传,切实发挥评奖工作的育人作用。